機主信息、通話清單、手機定位信息……這些個人信息被按條出售,電信公司員工竟是“內鬼”黑手。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5日上午宣判一起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包括三大電信公司員工在內的23名被告因出售、非法提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而被判刑。由這起迄今北京最大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件,記者揭開了倒賣個人信息產業鏈黑幕。
電信“內鬼”成個人信息泄露源頭
“這個案件涉及多個單位保管的公民個人信息,其中電信公司保管的信息占絕大部分,遠遠大于國家機關、金融等單位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占全部涉案的公民個人信息的95%以上。”承辦此案的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孫威告訴記者。
這些關乎個人隱私的信息是如何泄露出去的?
據公訴機關介紹,23名被告中,有7人分別來自移動、電信、聯通公司內部,或其他公司派駐電信公司的職員,他們是個人信息泄密源頭。
被告黃偉帆案發前是中國移動北京公司10086客戶服務中心職員,2009年3月至12月期間,黃偉帆先后多次將本單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機主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200余條出售給被告劉遠洋,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余元。
除了一些固定信息外,這些電信公司的工作人員甚至將客戶的手機定位信息非法提供他人,用于不法目的。被告謝新沖案發前是北京京馳無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運維部經理。2009年3月至12月,謝新沖利用中國移動北京公司授予其所在公司進行手機定位業務的權限,先后多次為被告劉海亮等人提供90余個手機號碼定位信息,非法獲利人民幣9萬元。
“這個案件充分反映出電信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落實不到位。”孫威表示。
據孫威介紹,電信單位內控不嚴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查詢權限過低,致使最低層級的業務員也可以接觸到海量的機主信息、通話記錄;二是查詢過程沒有進行監管、記錄,電信單位工作人員查詢公民個人信息后,系統沒有進行相應記錄,以備核查;三是沒有履行告知義務,電信單位工作人員查詢公民個人信息之前、之后都沒有告知被查詢人;四是對合作伙伴缺乏約束,電信單位業務繁多,與多個單位具有合作關系,這些單位工作人員也有機會接觸到公民個人信息,電信單位疏于防范,致使公民個人信息泄露。
審理過多起類似案件的北京海淀區檢察院檢察官林潔告訴記者,許多公司在員工入職時就與之簽訂了保密協議,協議中一般都會要求對客戶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但事實上,在沒有道德底線的員工面前,保密協議只是一紙空文。”林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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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機主個人信息泄漏 原來電信公司有內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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