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中國臺灣籍無業男青年林咨延、鄭伊烝、周晉甫經不住月薪數十萬元的“暴利”誘惑,在臺灣接受詐騙團伙金融業務及反偵查培訓后,持150張銀行卡分別流竄至內地九城市瘋狂取款、轉賬近680萬元,犯罪數額創溫州地區同類案件新高。
8月26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林咨延、鄭伊烝、周晉甫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
法院查明,2010年4月,林咨延、鄭伊烝、周晉甫受臺灣省境內電信詐騙團伙雇傭,接受其培訓和分工,負責轉移該詐騙團伙在中國大陸地區詐騙所得錢款。
同年4月14日,林咨延、鄭伊烝、周晉甫從臺灣省進入福建省廈門市,并領取150張作案銀行卡。之后,該詐騙團伙陸續將詐騙所得資金共計人民幣6798430元匯入三被告人掌握的作案銀行卡賬戶。
同年4月16日至5月18日間,林咨延、鄭伊烝、周晉甫根據事先分工,先后竄至福建省廈門、石獅、德輝、泉州、寧德、蕉城、福鼎、浙江省瑞安、溫州市鹿城區等地利用銀行卡實施分賬、轉賬、提現、匯總、存款或直接上繳現金等行為,將其中6752430元人民幣的資金轉移到該詐騙團伙指定的賬戶。
同年5月19日,林咨延、鄭伊烝、周晉甫在溫州市黎明西路民豐超市招待所被公安人員抓獲,當日匯入三被告人作案銀行卡賬戶的詐騙所得款項46000元尚未轉移。
案發后,公安機關凍結涉案贓款共計人民幣4133286元,另有人民幣3萬元贓款已發還被害人黃玲。
法院認為,林咨延、鄭伊烝、周晉甫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活動,按照事先分工提取并轉移所騙取的資金,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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