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短信不斷,推銷電話不停,廣州市民楊先生不堪垃圾信息襲擾,將中國電信告上法庭,要求認定對方侵犯個人隱私權。9月6日,本案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被告運營商律師稱,廣告信息某種程度上可以給生活帶來便捷,是否為垃圾信息見仁見智。
從常識和常理分析,消費者花錢購買通信商提供的服務,就有獲得免打擾的權利。從傳播途徑來說,大量垃圾短信完全是通過通信商發出的,通信商有消除垃圾短信的義務;從保護個人隱私和通信暢通的角度來看,通信商至少對垃圾短信有放縱之嫌,本身難辭其咎。
但常理歸常理,在現實生活中,對類似垃圾短信的侵擾,消費者想維權的時候卻往往感到有心無力。要么“投訴無門”,不知道究竟該找誰(通信商完全可以踢皮球),要么維權成本過高,就像上述市民楊先生采取的訴訟途徑那樣,耗費了大量精力和時間,結果如何卻依然“一波三折”。這樣的維權現狀顯然太不正常了。
消費者是“上帝”,但一涉及具體維權,財大氣粗的企業和運營商完全可以對消費者權益采取“無視”態度。就垃圾短信而言,最主要的根源在于垃圾短信的擔責主體極不明確。消費者認為被垃圾短信侵害之后,可以找通信商理論,但通信商可以將“群發短信”行為歸咎于個人或企業行為。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什么是垃圾短信以及運營商承擔什么樣的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消費者無法真正找到通信經營商的“把柄”。而讓消費者直接找垃圾短信的群發者,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由于我國法律在遏止和打擊垃圾短信方面明顯缺位,即使找到群發垃圾短信者,如果當事人沒有涉及刑事犯罪,也沒有任何直接的追究措施。
因此,要從根本上規范和改善無良的垃圾短信現象,首先要明晰責任,尤其是要明確通信商直接、具體承擔什么責任,對短信群發業務,即使發送者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獲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通信商也應有義務做好對這一“游離”于監管之外群體的監管工作(技術上不難實現)。其次,還要加大對通信商的監管,從根本上剝離經營商與廣告投放者、信息經營公司的“利益勾連”。第三,在明確通信經營商和垃圾短信的群發者負有同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之時,還應提高處罰和賠償數額。
韓國的廣告商在發布手機短信廣告時,必須注明“廣告”字樣和發送者的單位、電話及手機號碼,對濫發垃圾短信者,個人可處以最高8500美元的罰款。這很值得我們借鑒。消除垃圾短信,不僅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如果處理得當,也可以培育出一個“干凈的”產業,通信商對此不可不慎重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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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它發微博確實比較方便,但也只是上網時才用它,平時打電話發短信還是用我的老手機。其實,劉剛就是省城經十路附近一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iphone這樣一個能裝載眾多應用軟件的手機對他來說,并非是必備品。 iphon>>>詳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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