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廣電集團原總裁李曉楓涉嫌受賄案16日一審宣判,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李曉楓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2001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曉楓在擔任重慶電視臺臺長、重慶廣播電視集團(總臺)總裁、重慶廣播電視產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索取、收受周某等17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4904萬余元。此外,2005年9月,李曉楓利用擔任重慶廣播電視集團總裁、重視傳媒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伙同北京某廣告公司負責人翟某,共同挪用重視傳媒公司公款人民幣30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曉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對其所犯數罪應實行并罰。
宣判后,李曉楓明確表示服從判決,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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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重慶廣電集團原總裁李曉楓一審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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